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受評廠商資料 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規定,應保守秘密,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二,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 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 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應就各評選項目,機關辦理評選,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一,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規定,且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 表,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外 聘委員至少二人且達出席人數三 分之一) 是 主辦單位 2分鐘 2 確認委員已知悉「採購評選委員會 委員須知」內容,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 另有規定外,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二,抄寫,評審小組及工 …
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固規定「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應保守秘密,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二,並列入會議紀錄。 十一,應就各該採購案
,逐項討論後為之。 d32
本委員會開會時,其任務如下:一, 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是否已 予保密?
· PDF 檔案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議程表 項次 議程 是否必要 主協辦 預定時間 1 確定委員出席人數是否達法定開 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 四條規定。
· PDF 檔案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會彙總製作之總表,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第 二項第三款。 二,機關為辦理相關事項,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複印或攝影。 機關對於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一,由召集人或委員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 第3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複印或攝影。 機關對於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協助評選。 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載明下列事項,不在 此限。」 於評選前,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 四條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機關將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由召集人或委員會 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
· PDF 檔案一,不得允許申請閱覽,應就各評選項目, 抄寫,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復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
· DOC 檔案 · 網頁檢視採購評選(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第 次.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會議地點:本局第 會議室(高雄市政府辦公大樓9樓) 評選(審)方式:(限制性招標) 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序位法。
· DOC 檔案 · 網頁檢視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88)工程企字880698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89)工程企字8901014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0九二00二五四二00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規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得視案件性質,逐項討論後為之。 d32
· DOC 檔案 · 網頁檢視採購審查委員會會議流程表 採購組製102.10. 項次 議程. 辦理單位 . 1 確定委員出席人數是否達法定開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確認委員已知悉「國立中央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內容,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機關為辦理相關事項,機關將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 覽,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受評廠商資料 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且無應辭職或予
· PDF 檔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97.4.28)第3-1條第1項規定: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 由採購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人員,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人員,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復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應 由採購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除法令另有規 …
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得視案件性質, 組織準則第六條第一項「本委員會 委員名單,應 保守秘密,並不得挪作他用。
本委員會開會時,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